近5亿规模项目“踩雷”后,申万宏源与项目负责人对簿公堂,谁该背锅?法院判了
因任职期间负责的贷款项目“踩雷”,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下称“申万宏源”)决定对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人进行62.50万元的经济处罚,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不仅进行了仲裁,还闹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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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劳动合同纠纷案例显示,2015年申万宏源有一贷款项目(下称“雨润项目”)最终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2亿余元。2021年,申万宏源认定孙某华作为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人,在该项目的评审和放款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
因此,申万宏源决定不支付孙某华33.92万元的2020年度绩效奖金,及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28.57万元的“风险项目历史留存”(孙某华2013年7月入职起每年按年度绩效奖金40%的比例扣留的绩效奖)。
2021年9月27日,孙某华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申万宏源支付相关奖金和风险项目历史留存。判决书显示,彼时仲裁支持了孙某华的主张,申万宏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5月15日发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法院判决申万宏源无需支付孙某华33.92万元的2020年度绩效奖金和28.57万元的风险项目历史留存。
项目“踩雷”中是否违纪或失职成纠纷点
判决书显示,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申万宏源的雨润项目,即通过D股份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向江苏A集团有限公司(下称“A集团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规模近5亿元。
后A集团公司因未偿还该笔贷款,与D公司发生纠纷。2017年5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归还D公司借款4.9亿元,为此给申万宏源造成实际损失2亿余元。而A集团公司在2020年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申万宏源自2018年开始就该项目开展风险调查,最终在2021年4月26日认定,孙某华作为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人,在该项目的评审和放款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决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62.50万元。
孙某华则辩称,对申万宏源陈述的劳动关系建立及职务情况无异议,自己确实负责雨润项目的评审和资金放款,但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违纪或失职行为,该项目之后产生的损失,系正常坏账损失。
孙某华进一步指出,申万宏源不应将公司的损失与个人的奖金挂钩扣除,且并无制度依据,应按仲裁裁决的金额支付。同时,自己并不清楚被扣发奖金的具体名目,在职期间也从未收到过工资明细。
判决书显示,2021年11月24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21)办字第2617号仲裁裁决:一、申万宏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孙某华2020年度绩效奖金33.92万元;二、申万宏源于上述期限内支付孙某华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风险项目历史留存28.57万元。
不过,申万宏源不服仲裁裁决,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一审认定孙某华存在两方面失职
判决书显示,一审中,申万宏源主张了孙某华的3项失职行为:一是2015年1月22日的雨润项目评审意见中,写明的项目放贷用途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与《尽职调查报告》中列明的用途“用于养殖产业养殖场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不符。
二是在项目审批投票阶段,根据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审核小组工作办法》的规定,除项目直接相关部门的委员外,现场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5名,但实际雨润项目的投票委员为4人,不符合制度规定。
三是2015年3月5日,客户资产管理部在申请第二次放款时,实际第一笔投放资金尚未完全到位,且第二笔放款的依据为企业自行出具的2014年财务报告,该报告的负债合计与2015年4月27日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中负债合计金额相差甚远,两份报告仅距离一个月的时间,且当时孙某华已明知A集团因负责人发生经济问题存在风险隐患。
申万宏源称,孙某华存在管理不到位、评审把关不严,决策会议现场参会委员人数不符合制度规定,以及在项目投放后未能及时提醒、督促风险隐患等问题,应对此承担重要管理责任。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显示雨润项目在评审环节并未按上述规定做到现场参会委员不得少于5名,孙某华将之归结为评审委员人数不足造成,与己无关,但其作为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负责人,对评审程序上存在的瑕疵,有职责提出异议和修正,孙某华主张与己无关,本院难以认同。
“第二,实际操作中,前期贷款2015年1月发放后,后续贷款于2015年3月初提请发放,而孙某华作为评审成员在考察借款人经营状况时,明知了解借款企业经营状况应依据第三方审计报告且年度例行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就在下个月4月份,却仍以借款企业自行提供的财务报表为依据,对第二次放款的评审存在时间仓促、依据不足的问题。”法院指出。
法院进一步指出,申万宏源根据孙某华作为项目评审小组负责人,在雨润项目的评审和放款过程中存在失职情况,结合雨润项目自2015年启动评审,之后诉至法院直至相关企业2020年资产重组及申万宏源计提2亿元损失的发展过程,决定对孙某华“风险项目历史留存”及2020年年度绩效奖金予以扣除,符合规章制度及行业准则规定,并无不当。
因此,法院判决:一、申万宏源无需支付孙某华2020年度绩效奖金33.92万元;二、申万宏源无需支付孙某华2013年7月至2021年8月“风险项目历史留存”28.57万元。